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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言与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原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开原市妇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何言,女,1979年8月3日生,满族,住开原市下肥乡西下肥村**组**号。委托代理人:付长青,男,1966年2月2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黄旗寨乡大寨子村。委托代理人:白桂华,系开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负责人:孟立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徐贵清,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复生,该院业务院长。原告何言与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原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2015年3月17日两次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付长青、白桂华、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委托代理人李复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原支公司(简称开原中保)委托代理人牛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言诉称:2014年3月23日,原告入住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生孩子,住院九天出院后子宫流血不止,6月4日原告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珍,诊断;宫腔残留,住院九天。2015年1月21日,经铁岭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为4级医疗事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药费19841.5元、误工费10845.00元、伙食补助费540.00元、护理费650.00元、交通费1000.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按照老计算标准的,现在要求按照新标准赔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何言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志。证明原告在被告医院生孩子。2.化验单、报告单。证明治疗情况。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志,证明在医院做手术。4.医药费收据及明细。5.交通费1000.00元。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辩称:我院已在开原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铁岭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开原中保公司辩称:医院在我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额每人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金额免赔率5%或者1000.00元,以高者为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合理损失同意赔偿,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承担,交通费过高。被告开原中保公司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1,2、3、4号证据,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5号证据交通费1000.00元,被告开原中保公司提出过高,因原告在沈阳住院9天,应保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原告何言入住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生孩子,住院九天出院后子宫流血不止,6月4日原告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珍,经检查诊断;宫腔残留、亚临床甲减、前庭大腺襄肿。6月9日,行宫腔镜下清宫术,6月15日出院。医嘱写明:体息一个月。2015年1月21日,开原市卫生局向铁岭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铁岭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医药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16905.77元、误工费1409.85元(36.15X39天)、护理费费1054.68元(95.88X11天、其中一级护2天)、伙食补助费135.00元(15元X9天)、交通费500.00元。共计20005.30元。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在被告开原中保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年度赔偿额50万元,个人限额10万元,免赔率5%或者2000.00元,以高者为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鉴定书、住院病例、医疗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入住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生孩子,住院九天出院后子宫流血不止,造成宫腔残留。原告为此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九天。根据铁岭市医学会对此纠纷的鉴定结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对原告何言合理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义务。而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在被告开原中保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种,保险合同约定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个人限额10万元,免赔率5%的或者2000.00元,以高者为准。因此,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的赔偿义务,因其参加了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应由被告开原中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何言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及免赔率外的原告损失由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负赔偿义务。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由于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没有发生,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因不构成伤残,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8005.30元。二、由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赔偿原告保险外合理经济损失2000.00元。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0元,被告开原市妇女儿童医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杨显华陪审员 刘英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