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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艳、武春福,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在辽宁全省范围禁猎期间,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多次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四方台村湖沟、四湖沟内,利用“狗围咬”、“扎枪刺”的方式进行捕猎,共计猎捕野猪六只。案发后,被告人于2015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所猎捕野猪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劣迹证明、辽宁省林业厅文件、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现场照片、赃物销毁说明、焚烧野猪死体照片、罚没款收据;证人初某某、徐某某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史金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