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荀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