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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李炳楷、李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李炳楷,李树林,李伟光,李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张振华,行长。被执行人李炳楷,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李树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李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李炳权,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6、237、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觉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永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