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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46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志立,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