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姜学彬与蔡振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彬,蔡振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姜学彬。委托代理人李先慧,系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彬与被告蔡振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学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沁宜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东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张林,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山镇山东村姜家堡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姜其信,系东港市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贵生,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刘家店村十组。被告于春艳,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刘家店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钟贵生、于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崔鑫盈人民陪审员吴丽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