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栾振峰申请执行崔光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振峰,崔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栾振峰,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陈庄行政村栾庄**号。被执行人:崔光财,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陈庄行政村陈庄*号。栾振峰与崔光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崔光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栾振峰6280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6元。栾振峰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光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崔光财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交由临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满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光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栾振峰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