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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窦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593号原告窦某,女。被告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慧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