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兴安与被执行人王斌返还原物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安,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于兴安,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斌,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4。上列当事人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4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斌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于兴安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第042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