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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行审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武义县泉溪镇丁塘背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审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宏亮。被执行人武义县泉溪镇丁塘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1)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泉溪镇丁塘背村村民委员会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00805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泉溪镇丁塘背村村民委员会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1)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三项处罚内容由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