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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笑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建新,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正,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笑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建新。被执行人:惠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56号、00257号民事调解书,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诉讼中查封的已抵押给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徽笑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南路土地证号:霍国用(2011)第6**号国有出让商住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霍国用(2006)第2**号国有出让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霍字第005732、005733、005734、005735、005736、005738、0057**号)及未办理房产权证的8间建筑物(厂房等)进行价格评估(总价值为1213.03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六执字第00062号执行裁定,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变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登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830万元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债,以抵偿大部分债权(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笑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南路土地证号:霍国用(2011)第6**号国有出让商住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霍国用(2006)第2**号国有出让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霍字第005732、005733、005734、005735、005736、005738、0057**号)及未办理房产权证的8间建筑物(厂房等),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830万元(其中房屋抵债价值为395万元,土地抵债价值为43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抵偿大部分债权(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偿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