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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524号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八页案件受理费部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志海负担,鉴定费2000元,宋志海负担1000元,刘淑英负担1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0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由宋志海负担,鉴定费2000元,宋志海负担1000元,刘淑英负担1000元。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韩卫民审判员  于建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