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524号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八页案件受理费部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志海负担,鉴定费2000元,宋志海负担1000元,刘淑英负担1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0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由宋志海负担,鉴定费2000元,宋志海负担1000元,刘淑英负担1000元。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韩卫民审判员 于建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