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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余小明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62-1号被罚款人余小明(系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永鸿利五金塑胶厂经营者),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余小明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非诉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向余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停止生产。2015年4月7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余小明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永鸿利五金塑胶厂仍在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余小明罚款10000元,限在2015年4月20日前交纳到本院执行款帐户(户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工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帐号:2008023329200475617)。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