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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吕世英与卢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英,卢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91号原告吕世英,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卢忠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世英诉被告卢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世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世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吕世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