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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曲秋与陈立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秋,陈立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曲秋,住宾县。被执行人陈立宾,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曲秋申请执行陈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宾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立宾应于2015年2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自动履行13000元,余款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延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