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曲秋与陈立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秋,陈立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曲秋,住宾县。被执行人陈立宾,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曲秋申请执行陈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宾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立宾应于2015年2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自动履行13000元,余款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延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