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左某、李某某招摇撞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白刑初字第96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李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82年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左某、李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村鸡场街上,使用假人民警察证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龙某某现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左某、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词,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吴杰、毛建辉出具的抓获经过,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片,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作案工具假人民警察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假人民警察证冒充人民警察在公共场所向他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事先准备假人民警察证,提起犯意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收监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收监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雪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曾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