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艾海亮与杨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艾海亮,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志刚,男,汉族,成年。被告谢晓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海亮诉被告杨志刚、谢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海亮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海亮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海亮撤回对被告杨志刚、谢晓玲民间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艾海亮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