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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艾海亮与杨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艾海亮,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志刚,男,汉族,成年。被告谢晓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海亮诉被告杨志刚、谢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海亮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海亮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海亮撤回对被告杨志刚、谢晓玲民间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艾海亮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