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常连雨、王涛与薛文勇、尹德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连雨,王涛,薛文勇,尹德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连雨。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锦、吴琼,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文勇。委托代理人:郭超,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德宽。委托代理人:王嘉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常连雨、王涛与原审被告薛文勇、尹德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裁定,常连雨、王涛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连雨、王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连雨、王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连雨、王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奎哲代理审判员 张萍萍代理审判员 阁成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