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忠国与陶鑫、被告永善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国,陶鑫,永善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黄忠国,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冯真春,男,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陶鑫,男,苗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村民。被告永善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新华街。法定代表人粟高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12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萍,女,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国诉被告陶鑫、被告永善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被告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国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王文荣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付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