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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兴存与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存,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徐兴存。被告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北)20号。法定代表人姜跃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存诉被告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兴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徐兴存负担。审 判 长  邢 毅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管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