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霍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7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伟(曾用名蔡缘),外号”缘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霍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霍伟多次从一名男子手中购买毒品麻果,以每颗4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先后10次按每颗麻果50元或6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孙某、何某等吸毒人员,共计贩卖88颗,计重7.92克,从中牟利。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伟租住处扣押的塑料吸管封装药片7管计70片(红色69片绿色1片净重共6.643克)和塑料袋封装药片1袋计54片(红色53片绿色1片净重共5.248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晚上,孙某给霍伟打电话说要买10颗麻果,双方约好在黄州区经济园见面,后霍伟骑着摩托车到黄州区经济园与孙某见面,孙某给了霍伟500元钱,霍伟给了孙某10颗麻果。2、2014年7月份的一天,孙某打电话给霍伟说要买点麻果,双方约在黄州区经济园见面后,孙某付给了霍伟400元钱,霍伟给了孙某6颗麻果和一点冰毒。3、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孙某给霍伟打电话说要买麻果,霍伟因当时不愿出门,于是就让孙某到租住的房屋附近等,双方见面后,霍伟给了孙某10颗麻果。4、2014年8月9日的一天晚上,孙某打电话给霍伟说自己过生日,想买点麻果,霍伟就让孙某到自己的租住屋,然后卖给了孙某20颗麻果和一点冰毒,收取了1000元钱。5、2014年8月20日中午,孙某打电话给霍伟说要买10颗麻果。当天下午5时许,孙某给霍伟打电话说自己在经济园,霍伟就骑摩托车到了经济园,给了孙某10颗麻果。6、2014年8月20日晚上9时许,孙某打电话给霍伟说要买麻果,孙某本人还在经济园,霍伟于是又骑摩托车到经济园,双方见面后,孙某把自己的戒指抵押给了霍伟,霍伟收下了孙某的戒指后,给了孙某10颗麻果和400元现金。7、2014年8月21日1时许,孙某再次打电话给霍伟说要买麻果,霍伟骑摩托车到了经济园与孙某见面后,霍伟给了孙某吸管封装的麻果一管(内有麻果10颗)。8、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打电话找霍伟要毒品,霍伟说在家,何某就直接到了霍伟的租住屋楼下,何某进屋后付给了霍伟200元钱,霍伟给了何某2颗麻果和一点冰毒,何某就开始在霍伟家中吸食。9、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打电话找霍伟要毒品,霍伟说在家,何某就直接到了霍伟的租住屋楼下,何某进屋后付给了霍伟100元钱,霍伟给了何某2颗麻果,何某就开始在霍伟家中吸食。10.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霍伟在家里玩“斗牛”游戏时,打电话让何某往霍伟的账号里充值400元钱,过了几个小时何某就来霍伟家中,霍伟给了何某8颗麻果,何某在霍伟租住屋内吸食了一、二颗麻果后离开。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孙某、何某、占某的证言;2、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3、鉴定意见: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4、被告人霍伟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霍伟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伟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霍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霍伟上诉提出,我在一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霍伟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霍伟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基于被告人霍伟贩卖毒品的事实和情节对其量刑正确,上诉人霍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