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朱志强与杨周、张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强,杨周,张书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294号-1原告:朱志强,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杨周,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书莲,女,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强诉被告杨周、张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杨周、张书莲银行存款7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原告朱志强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09号64栋3单元12室房产。二、立即冻结被告杨周、张书莲银行存款7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管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