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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与王均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王均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43号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20355022-1。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被告:王均梅,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远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王远梅在重庆市江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2768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