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3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无户籍,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李刚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宿迁市宿城区等地以借用为由,将袁某、高某、张某乙等人手机、电动车骗走。经鉴定,被骗手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60123元。现分述如下:1.2014年7月7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饭店,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袁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8元。⒉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骗高某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2162元。3.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足疗店内,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张某乙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2765元。4.2014年8月3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饭店,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成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042元。5.2014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刘某甲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8元。6.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李某甲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1092元。7.2014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蔡某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6元。8.2014年8月一天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姜某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4元。9.2014年9月3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王某乙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4元。10.201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周某甲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邱某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032元。11.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陈某甲黑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4元。12.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张某丙土豪金5s手机一部。经��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268元。13.2014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广场西边某某饭店,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刘某乙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1978元。14.2014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朱某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872元。15.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司某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陈某乙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590元。16.2014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胡某土豪金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520元。17.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李某乙白色苹果5s手机���部、陶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504元。18.201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周某乙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268元。19.2014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李刚在宿迁市宿城区某某ktvxxx包间,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王某丙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277元。20.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王某丁黑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21.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某某ktv,以借用手机为由诈骗孙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1725元。22.2014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刚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街,以借车使用为由诈骗刘某丙白色雅���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574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刚供述其实施诈骗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赃物特征、销赃情况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被害人袁某、高某、张某乙等人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沭阳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的前罪罪名及刑罚处罚、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侵���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刚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刚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致使被骗财物无法返还,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刚退赔被害人袁某人民币三千零八元、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二千七百六十五元、退赔被害人成某人民币四千零四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八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二元、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六元、退赔被害人姜某人民币三千一百零四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四千零四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甲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邱某人民币一千零三十二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四千零四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四千二百六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八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三千八百七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司某人民币六百九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九百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三千五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一千五百零四元、退赔被害人陶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四千二百六十八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四千二百七十七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方云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诈骗、入户诈骗、��带凶器诈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