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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豪慧与杨江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江君,陈豪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江君,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朱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豪慧,无固定职业。法定代理人:陈立伟,无固定职业。上诉人杨江君与被上诉人陈豪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陈豪慧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立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江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江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江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黄 谷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