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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缪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缪长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舒翰,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长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