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钱玉妹与朱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妹,朱金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钱玉妹。委托代理人孟菲,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申兴,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奎。原告钱玉妹与被告朱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