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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民终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周天光,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杨松林,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退还上诉人杜某某。审 判 长  伍 静审 判 员  廖小军代理审判员  胡义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郧咏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