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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4第17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依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张辉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8595元,并办理补缴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但被执行人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贺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