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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世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马世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世华,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洪检刑诉(2014)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世华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胡 海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龚永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