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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蒋伟良与李丹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伟良,李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伟良,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长岭炼油厂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彭国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雄,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委托代理人刘久平,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伟良、李丹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康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伟良的委托代理人彭国光、汪雄,上诉人李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蒋伟良、李丹于2013年3月底相识。在双方交往的较短时间里,蒋伟良赠送李丹欧米茄手表、黄金项链、黄金手镯(即手链)、钻戒、现金等财物,宴请李丹父母及李丹亲属并赠送礼物。2013年4月8日,蒋伟良再次赠送李丹奥迪A7车一台。2013年4月下旬,蒋伟良与李丹因故产生矛盾,结束交往。2013年4月25日,蒋伟良以李丹假借恋爱骗取其价值一百三十多万元的高档物品以及现金十二万为由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报案,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24日决定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7月23日撤销案件。蒋伟良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丹返还由其赠送的奥迪A7车、欧米茄手表等物品。蒋伟良在诉讼中主张李丹在得知蒋伟良身价不菲、出手阔绰后,假装同意与蒋伟良结婚,蒋伟良错误相信李丹同意与其结婚的谎言,为李丹及其家人购买了大量贵重礼物,赠与巨额现金。蒋伟良的赠与行为是在受到李丹欺诈下所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民事行为。理由如下:1、李丹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我跟周亚雄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到现在还在跟周亚雄谈恋爱,我们之间的感情算是比较稳定的。我和周亚雄谈爱的同时还和曹宇球、蒋伟良谈恋爱(以上内容在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二页、第四页)。我从郭某那里知道蒋伟良很有钱,郭某和蒋伟良谈爱的时候,送了二、三百万元的东西给她,后面蒋伟良想我做他的女朋友,我也想从蒋伟良那里搞点东西,所以就答应和蒋伟良谈爱,之后蒋伟良提出要和我结婚的时候,我也答应,目的是让他给我买东西。我并不是真的愿意跟蒋伟良结婚,毕竟蒋的年纪跟我差太多了,比我父亲都大,我不可能跟蒋结婚(以上在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九页)。”2、证人郭某、蒋某、孙某、赵某、彭某在公安机关陈述,证实李丹刻意接近蒋伟良,在刚为其购买订婚钻戒和黄金首饰后就询问能典当多少钱,想采取换车、卖车的方式隐匿财产,完全不顾蒋伟良的解释,刻意寻找借口与蒋伟良分手。3、李丹在确定恋爱关系才十几天,就以各种理由要蒋伟良为李丹及其家人送钱送物,数额巨大。双方确定婚期不久,李丹就以蒋伟良给旅游的钱少为借口躲避蒋伟良,几天不露面、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最后以子虚乌有的理由坚决要求分手并拒不退还财物。恋人之间发生小分歧、误会一般都会化解,感情能够修复,但李丹完全不听蒋伟良的解释,一心只想找朋友、找律师打听分手后如何才能不退还财产。4、蒋伟良的赠与行为是在受到李丹欺诈,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5、蒋伟良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无论李丹是否欺诈,其都应当返还蒋伟良赠与的财物。李丹的答辩意见及辩论意见为:一、蒋伟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蒋伟良诉称所述的“刻意走错房间”、“刻意结识蒋伟良”、“同意结婚为由索要财物”等情节,完全是蒋伟良捏造的,无根据,不可采信。蒋伟良送李丹贵重物品完全是蒋伟良贪恋李丹美色,为取悦李丹,弥补年龄差距而自愿送给李丹的,是一种典型的赠与关系,况且所赠物品有一部分是送给他人的。李丹没有以结婚为由骗取蒋伟良任何财产,所得财物非不当得利,不存在返还。蒋伟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名近50岁精明的商人,拥有巨额家财,从其送财物给李丹的时间、地点、方式来看,足见其是认真思考了的,为了获得李丹喜欢而作出的赠与行为。蒋伟良赠送给李丹的手表、车、戒指、衣物等行为是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蒋伟良送给李丹的财物不是民俗意义上的“彩礼”,不应返还。二、蒋伟良的起诉不符合条件。蒋伟良于2013年5月以诈骗为由向岳阳楼公安分局报案,该局已立案侦查,但目前并未作出任何结论,刑事部分未审结,法院不应民事立案。本案涉及的财物大部分未在公安机关,应当查明财物的去向。原审法院查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17日对蒋伟良进行询问。该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和李丹是如何认识的?”。答:“我和李丹是在英皇国际唱歌时认识的,是她主动跟我打招呼,李丹说她是我前女友郭某的朋友,她知道我的为人,并说愿意跟我交往,我也因为想找个人再结婚,看到李丹对我有好感,而且觉得她人长得还可以,我就想跟她交往,我们就这样认识了”。问:“你认识李丹到分手一共交往多长时间?”。答:“我从认识李丹到她提出分手一共半个月的样子”。问:“你怎么看这件事情?”。答:“之前我还以为她会跟我结婚,但是后来她玩失踪,人都找不到,我当时认为是李丹喜欢我,我也喜欢李丹,但是后来她不停借着跟我谈爱和说服家人同意的机会不停要我给她买高价首饰、衣服、轿车,后来直接要钱…她在我前后为她花了一百多万后,就随便找个她要去香港我给的钱少为借口,开始不见我,不接我电话,也不回短信,并提出要跟我分手,并且不肯退还财物,我因为她答应做我老婆而同意满足她的这些高价物品。谁都看出来我被李丹骗了,她根本就没有想和我结婚”。问:“你为何要答应帮李丹买这么多的贵重物品并给她钱用?”。答:“我跟李丹第一次在长沙买东西时是想她答应做我女朋友的,没有想到她在长沙看手表,一看就要我送一块售价二十一万多的欧米茄钻石手表给她,我为了不扫她的兴,买之前就问了她如果答应做我老婆我就买给她,她答应了我才买的。这只是一开始,她就一下让我出二十一万多元,接着就是钻戒、黄金项链、高档衣服、皮包、轿车,最后干脆要钱,随着我在她身上的付出越来越多,我也无法控制不停地为她花钱了,因为我害怕她不跟我结婚了”。问:“李丹一共要你跟她买了哪些物品?”答:“1、一台奥迪A7,原价七十万,保险费两万多,车辆登记是李丹的名字。2、一块欧米茄钻石手表,花费219545元。3、一克拉钻戒,价值172900多元。4、二条黄金项链,其中一条是李丹自己,还有一条送给李丹妈妈的,价值36000多元。5、4月4日给李丹及其家人在岳阳百盛购买的黄金戒指三个、黄金手链四条、黄金长寿锁一个、耳钉一副,这些物品一共花费七万多元。6、给李丹及其家人购买衣服、鞋子价值四、五万元。7、4月3日在长沙给李丹及其家人的LV包价值大约四万。8、给李丹家人送了六条软装芙蓉王,每条价值550元,二瓶酒鬼酒,每瓶价值680元,二瓶汾酒,每瓶价值730元,两瓶剑南春,每瓶价值650元,给李丹家人的烟酒总价值约7000元。9、现金十二万元”。问:“你和李丹家人见面之后,双方是否商量结婚的事?”答:“有提过,今年4月13日我在李丹家里吃饭时,有李丹、李丹的哥哥、李丹的父亲都在场说过这事情。李丹的母亲在厨房做饭,李丹的父亲跟我说,要我好好珍惜李丹,争取一年内结婚。她父亲说的话也符合我的心意,我说我会好好对李丹的,也希望早点结婚。李丹本人表示二年内跟我结婚…”。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25日对李丹进行讯问。该讯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是怎样认识蒋伟良并确定恋爱关系的?”答:“我知道蒋伟良这个人是在2013年春节后不久,大概2、3月份的样子,我与朋友郭某在用微信聊天时,郭某把她男友蒋伟良的照片发给了我,那时我还只知道了名字和照片,没有见到蒋伟良本人…2013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我接到一个朋友“蒋老师”的电话,他说他在富尔国际酒店打牌,要我过去坐,我过去后在酒店的茶楼房间里看到了蒋老师和四名男子坐在一起,其中一个就是蒋伟良。那是我第一次见到蒋伟良,那时我们两人之间还不认识。我第二次见蒋伟良是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还是蒋老师联系我的,要我去唱歌,我到了包厢后,看到了蒋伟良也坐在那里,我坐下来以后,蒋伟良就挪过来跟我打招呼并要我的电话号码,我一开始不同意告诉他,后来见他反复找我要,包厢里还有很多人都看着我们,不想驳他的面子才把手机号码告诉了他,蒋伟良当时就向我表示了好感,说他通过很多人想打听我的手机号码,但是我只是坐在那里听他说,没有正面回应他。我回家后蒋伟良打电话给我,继续向我表示好感。我当时就说我知道他是郭某的男朋友,他回答说他已经与郭某分手了。第二天上午,蒋伟良再次打电话约我吃饭,接连打了几个电话,我才答应带个朋友一起去。在吃饭的时候,我又对蒋伟良提了他与郭某的关系,蒋伟良说他与郭某已经分手了,并再次向我表白,说想追求我,还说要送我欧米茄手表和钻石戒指这两件礼物,如果我做他的女朋友的话就送我一辆豪华汽车。我当时给他的答复是我们先做朋友”。问:“蒋伟良为何要提出送你手表、戒指等礼物?”。答:“我认为他是对我有好感,想追求我,要我做他的女朋友”。问:“你对蒋伟良作何回应?”。答:“我说的是先做朋友,意思是先从朋友做起,是指比普通朋友深一点的关系,但是还没有到男女恋爱关系那样的程度”。问:“蒋伟良当时是何反应?”答:“我觉得他当时蛮开心的,还说第二天带我们到长沙去买礼物,我觉得当时他是真的准备追求我的”。问:“当蒋伟良在饭桌上提出追求你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答:“当时我拒绝蒋伟良的追求,我当时只是想先跟蒋伟良做朋友,先交往,另外,我也是看在蒋伟良有钱并且比较大方的前提下答应先跟他做朋友的,毕竟女孩子都喜欢钱,都喜欢购物,都喜欢好东西。吃完饭第二天下午,蒋伟良开着他自己的宝马轿车接到我和孙某后,就到了长沙的友谊商店,进店后蒋伟良把我带到了手表柜台,并选了一款和他自己手上款式配对的欧米茄牌女士手表,我当时看了下标价要二十多万,觉得太贵了,蒋伟良当时很热情地要我试戴了一下,我戴在手上看了一下觉得很满意,蒋伟良就刷卡付款给我买下来了,我当时把表戴在手上了。卖完手表以后,蒋伟良又带着我们上楼到了首饰柜台,先是去看项链,然后看了手镯、戒指,我选了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手镯、一枚钻石戒指,孙某选了一副黄金手镯,都是蒋伟良刷卡付的款。买完戒指后,蒋伟良握着我的手再次向我表白,要我做他的女朋友,我当时就答应了,我们就是在这个时候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接下来,蒋伟良又提出带我去买衣服,蒋伟良给我买了一身欧时力牌女式夏装和一个手提包,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都是蒋伟良刷的卡…从长沙购物完回来以后,我跟家人说了我和蒋伟良的事,开始我父母都反对,认为他年纪太大了,我就反复给他们做工作说蒋伟良对我很好,后来,蒋伟良又请了我们全家在格兰云天酒店一起吃饭,我父母见了蒋伟良以后觉得他为人还不错,就没有反对我们继续交往,从那时开始我和蒋伟良就已经明确了我和他的关系,我也答应跟蒋伟良结婚,蒋伟良还说准备在今年10月1日打结婚证”。问:“蒋伟良之后又给你买过什么吗?”。答:“有一次,蒋伟良说他打牌赢了钱,打电话给我说要给我父母买礼物,然后开车接我到了百盛商场,当时是我挑了一条黄金项链给我妈,蒋伟良挑了一枚黄金戒指给我爸,我给我自己挑了两枚黄金戒指、3个黄金手镯、还选了一个黄金长命锁是给我侄子的,总共花了多少钱我不记得,都是蒋伟良刷卡付的款。蒋伟良把这些金器交给我后,我都分别把项链、戒指、长命锁给了家人,并对他们说了这是蒋伟良送给他们的。有一次我、我嫂子钱颖、蒋伟良在百盛逛商场,当时是蒋伟良提出要给我爸爸买衣服,蒋伟良就在Jeep专柜给我爸爸选了上衣、裤子,同时还给我哥哥也买了几套衣服,然后我和钱颖各自选了几套品牌女装,这次同样是蒋伟良刷卡付的款。4月7日,我在蒋伟良家里吃完饭后,蒋伟良主动提出要带我去买车…,我看中了一款奥迪A7轿跑车,最后蒋伟良花了七十二万买下了这辆车…另外,蒋伟良还给我的一张农行的储蓄卡上打了十万元,这十万元有四万用于平时购物,消费和取现,还有6万用于奥迪车的完税手续。有一次,蒋伟良打完牌回来说赢了钱,给了我两万元现金。还有一次,蒋伟良从他车上拿了几条软极品芙蓉玩香烟和几瓶白酒给我,并放在我的车上,并说是给爸爸吃的,当时他已管我父亲叫爸爸,我后来也将烟酒都给了我父亲了。有一次,蒋伟良从长沙回来,带给我4个LV牌的钱包和一个女式提包,我的包是提前给我了,剩下的是后来交给我的,说是送给爸爸、妈妈、哥哥,我也分开送给了我父亲和母亲,但哥哥没有要,放在我这里”。问:“这些物品、现金,蒋伟良都是什么时候给你的?”。答:“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反正是今年3月底至4月中旬”。问:“你与蒋伟良的关系现在有何变化?”。答:“我和蒋伟良现在已经分手了,分手的时间是在今年的4月份下旬的一天,是蒋伟良提出来的分手,我问为什么,他说我不尊重他,电话短信都不回,还要我把他给我买的东西都还给他,我说这些东西都是你送给我的,我不还,然后他就说会有人来找我的,说完他就走了”。问:“你是否有不尊重他的行为?”。答:“我之前不接他电话,不回他短信,然后责怪他到我家里去找我的父母”。问:“你为什么不回电话和短信?”。答:“事情是这样的…我说我也要去香港玩,蒋伟良说可以,并说是要给我十万元钱去旅游。当时我就有点不开心,感觉我在心里的地位没有郭某高。我准备去香港前,蒋伟良跑到我家里送来了一张银行卡,当时我并没有在家,他直接送到我家里去的,当时是我父亲收到的,后他发信息给我了,并告诉说银行卡上只有五万元,我当时告诉他不要,我自己有钱,他感觉我有点生气,还回过信息问我是不是生气了。说实在的,我是生气了,我记得他说过郭某去香港他给了二十万,我去他只给我十万元,我觉得心里有点不平衡,而且实际送来的卡内连开始答应的十万都没有,只有五万元,我就更气了。我觉得蒋伟良对郭某比对我好,还很不守信誉,因此我发气不怎么理他了,所以不接蒋伟良的电话。我记得4月12日那天我为买奥迪车的事去了长沙,蒋跑到我家里去找我,当时家里只有我嫂子在家,后来我嫂子给我打电话说蒋伟良到家里去了,当时说我与妈妈去了长沙,他还打了妈妈的电话,妈妈说没有与我在一起,他当时有点气就走了。他还是不断的打我电话,我依旧没有接电话。晚上到家后,家人说蒋到处在打电话找我的人,让我还是给他回个电话,我没办法只好给蒋回电话,当时我还因为前面卡的事在生气,加上他这样没找到我就跑到家来,到处找我的人,我感觉不适应,没有空间,感觉他管得太紧了,没有一点自由,这次我们就在电话里面我跟他吵了起来,电话吵了之后,第二天,他还来了我家,我当时气没有消,在家里也吵起嘴来,他当时还放狠话,不放过我”。问:“你觉得这些东西该退吗?”。答:“我觉得不该退,车子、手表这些东西都是他送给我的,我当时为退还东西的事情还到了花板桥那边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律师,律师给我的回答是要我跟蒋协商,该退的还是退,我的意思还是不退”。问:“你与蒋伟良吵架,闹出意见要分手是什么时候?”。答:“就是他给卡给我后,又到我家里找我的人的时候,大概是4月14日左右”。问:“蒋伟良给你及你家人买了什么东西?”。答:“蒋伟良给我买了一辆黑色的奥迪A7车,是在长沙恒信奥迪4S店花七十二万元购买的;欧米茄的女士手表是在长沙友谊商城欧米茄专卖店花二十万购买的;一克拉钻戒是在长沙友谊商城周大福金器店花十七万购买的;然后还买了两条黄金项链、三个黄金戒指、四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长命锁、这些黄金饰品的价钱我就不知道了,黄金项链我和我妈妈一人一条,黄金戒指我拿了两个,他送给我爸爸一个,黄金手链我拿了三条细的,另外一条粗的他送给了我妈妈,黄金长命锁他送给了我侄子。另外蒋伟良还给我及我家人买了很多衣服,具体价值我不知道,他还买了四个LV的钱包,我拿了两个,我爸妈一人一个,然后他去我家的时候还提了烟酒”。问:“蒋伟良给过你现金吗?”。答:“给过十二万元,有两万元的现钞,是他放进我的皮包里的,是给我零用的,然后他还往我农业银行卡里面打了十万元钱”。问:“你和蒋伟良从认识开始一直到分手总共多长时间?”。答:“大概二十多天时间,但是我和他实际在一起的时间只有十来天左右”。问:“你认为蒋伟良为什么要买东西送给你及家里人?”。答:“(沉默了约三十分钟)他是要我嫁给他,给我家人买东西也是为了让我家里同意这门亲事”。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26日对李丹进行讯问。该讯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与蒋伟良谈恋爱的目的是什么?”答:“我从郭某那里知道蒋伟良很有钱,郭某和蒋伟良谈爱的时候,蒋伟良送了二、三百万元钱的东西给她,后面蒋伟良想我做他的女朋友,我也想从蒋伟良那里搞点东西,所以我就答应和蒋伟良谈爱,之后蒋伟良提出要和我结婚的时候,我也答应了,目的也就是让他给我卖东西。”问:“蒋伟良是什么时候提出要和你结婚的?”。答:“我记得是在2013年3月底,蒋伟良带我去长沙买钻戒的时候他提出来的,蒋要我做他的老婆,我当时就答应了,然后蒋就给我买了一个十七万多元的钻戒,后面在4月7日的时候,蒋伟良带我去君山玩的时候,蒋在去的路上又问了我是不是愿意跟他结婚,我当时也答应了他”。问:“那你是不是真的愿意跟蒋伟良结婚?”。答:“我并不是真的愿意跟蒋伟良结婚,毕竟蒋的年纪跟我差太多了,比我父亲都大,我不可能跟蒋结婚”。问:“那你为什么要骗蒋伟良说你愿意跟他结婚?”。答:“因为我跟蒋伟良谈爱就是冲着他的钱去,因为我自己是没有能力购买这么东西的,我就是想假装答应跟蒋结婚,然后让他给我来买单,蒋伟良也是见我答应跟他结婚后,才会同意给我买这么多东西的。问:“既然蒋伟良给你买了这么多东西,那你在后面为何还要跟他分手?”。答:“因为蒋伟良总是逼着我跟他结婚,我不可能答应跟他结婚的,所以后面我没有办法,也只好找由头让他跟我分手”。问:“你是如何让蒋伟良跟你分手的?”。答:“我就是以我要去香港旅游,蒋答应给我十万元,但后面只给了我五万元,没有郭某在他心里的地位高为由,假装生气,然后不接蒋的电话,也不跟蒋见面,让蒋自己提出要跟我分手的”。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27日对李丹李丹进行讯问。该讯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之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问题都是事实吗?”。答:“只有部分属实”。问:“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答:“没有”。问:“你在前两次讯问完毕后是否在笔录中签名捺印?”。答:“是我自己签的”。问:“你说的部分属实是什么意思?”。答:“第一次讯问笔录是真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只有部分内容我认同”。问:“第二次讯问笔录哪部分内容是你认同的?”。答:(沉默不语)。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31日对李丹李丹进行讯问。该讯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在蒋伟良给你买东西时他有没有提出一些其他要求,或者附带其他的条件,比如要跟他结婚这一类的要求?你又是如何回复他的?”。答:“他只说要我做他女朋友,我当时答应了他”。问:“蒋伟良再次给你买东西之前是否要求过你必须答应他什么条件才给你买东西?你是如何回复的?”。答:“他只说让我做他的女朋友就给我买豪车,没有提过其他的条件,当时我答应了做他的女朋友”。问:“蒋伟良提出过要和你结婚吗?你如何回复的?”。答:“蒋伟良提出过今年十月一号结婚,我当时答应了”。问:“你和蒋伟良为什么会分手?原因是什么?”。答:“是蒋伟良提出来的分手,他说我不尊重他,吵架的那几天没有及时接他的电话,回他的短信”。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6月14日对李丹进行讯问。该讯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是什么时候接受蒋伟良的追求的?”。答:“就是在蒋伟良带我去长沙购物的那天,并且那天我跟蒋伟良确定了恋爱关系”。问:“蒋伟良是否向你提出跟你结婚?”。答:“在长沙卖完东西之后,蒋伟良带我到岳阳看车子,因为车子没有看中,蒋伟良就开车带我去君山玩,在去君山的路上,蒋伟良开玩笑对我说要跟我闪婚,我说太快了,还要相处一段时间。后来蒋伟良到我家里去吃过一次饭,跟我父母见了面,之后几天蒋伟良提出来要跟我在今年十月一日结婚”。问:“蒋伟良跟你提出结婚,你是否答应?”。答:“我答应了”。问:“蒋伟良跟你提出结婚,你心里的真实想法是什么?”。答:“我觉得蒋伟良对我很好,蒋如果娶我,我还是会嫁给他”。问:“蒋伟良给你买东西是不是都是在你们成为男女朋友之后才买的?”。答:“蒋伟良带我去长沙买东西的时候我还没有答应蒋,直到蒋给我买了一个很贵的钻戒的时候,蒋对我说要我成为他的女朋友,我心里才开始答应接受蒋。我跟蒋确定恋爱关系之后蒋才给我买奥迪车子,给我家人买东西”。问:“你跟蒋伟良是因为什么事情分手?”。答:“蒋说我没有接他的电话,对我发脾气,我也对蒋发脾气,于是我们就吵架。吵架的时候蒋也没有说要跟我分手。后来我们在茶楼里见面了,蒋当时也没说什么。第二天蒋提出来要我将他送给我的东西保管好,我从这个话里听出了蒋是想把东西要回去的意思,我当时心里不情愿,也就跟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问:“蒋送你这些东西都是自愿的吗?”。答:“是自愿的,蒋非常喜欢我”。问:“他在买这些贵重物品给你时,有没有向你提出结婚或其他要求?”。答:“没有”。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18日对郭某进行询问。该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将你和李丹交往情况说一下?”。答:“…4月20日,李丹来我家里找我,李丹问我是不是和蒋伟良分了手,我说是的,分了。李丹说蒋伟良送了好多东西给她,她现在是在作豪华的搞,她现在要跟蒋分手。我说蒋送了你那么多东西,你现在要跟他分手,他找你要回你怎么办。李丹说都是蒋自己送的,她不想还给蒋。我说蒋送你这些东西有条件没。李丹说蒋伟良要我在今年五月一日前跟他结婚。我说那你答应没有。李丹说答是答应了,只是没答应这么快跟他结婚。我说人家是有条件的,你不跟他结婚,你这些东西肯定要还回去的,你还是找个律师吧。律师说人家送你东西是有条件的,这东西肯定是要还回去的,除非你跟他签订一个协议,让他注明,送你的东西不再收回。李丹说她还是和蒋缓和一下关系,哄他签订一个协议,让他自愿放弃送她的东西…我问李丹和蒋的关系缓和得怎么样了。李丹说她故意找个理由,怪他不应该到李丹家找她,让她在小区里面丢脸,将分手的责任推给他,逼蒋给她签订一个协议,声明放弃追回送她的东西…我说蒋给你签协议了没。李丹说没有谈好。我说你不是说蒋跑到你住的小区闹,影响了你。李丹说其实她住的小区都不知道她和蒋在谈恋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29日对郭某进行询问。该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把你知道的跟本案有关的情况详细的说一遍?”。答:“…我又问李丹:你收了蒋伟良这么贵重的礼物,你到底跟他结婚不?。李丹说:我可以发誓,我没有跟蒋伟良怎么样,我才不会跟他结婚呢”。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25日对李炎(李丹的哥哥)进行询问。该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妹妹李丹跟蒋伟良交往情况你是否知情?”。答:“我知道一些情况。2013年3月、4月份左右,具体日子我记不清楚了,我妹妹带了一个叫蒋伟良的男的到我家里来吃中饭,我、我父母亲、我老婆、我妹妹带了一个叫蒋伟良的男的到我家里来吃中饭。我妹妹李丹介绍蒋伟良给我认识说这是她男朋友”。问:“蒋伟良跟李丹谈爱,你家里人的态度是什么样?”。答:“我家里人都表示同意,刚开始我父母亲不是蛮认可,后面李丹坚持要跟蒋伟良谈恋爱,我父母也没有说什么,我的态度是只要李丹跟蒋伟良过得好就行”。问:“蒋伟良是否送过礼品给你?”。答:“蒋伟良送过几件衣服给我,分别是一件外套、两件衬衣、一件T恤,这些衣服都是Jeep牌子的,外套价值三千左右,衬衫价值一千左右,T恤价值八百左右,这些衣服大约价值六千元左右。这些衣服并不是蒋伟良亲自送给我的,是李丹拿给我的,李丹说是蒋伟良托李丹带给我的”。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于2013年5月25日对钱颖(李丹的嫂子)进行询问。该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和李丹是什么关系?”。答:“李丹是我老公李炎的妹妹,就是我的小姑”。问:“你将你知道的情况跟我们讲一下?”。答:“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从湖北老家回岳阳,我回岳阳后我的公公婆婆跟我说妹妹李丹谈了个男朋友,她男朋友准备约我们一家人吃饭商量结婚的事情。清明节假期的一天,具体日子我记不得了,下午五点多钟的时候,我跟我老公李炎、公公李平生、婆婆戴细玲四个人从岳阳县挂清明回家。我们到家的时候李丹一个人在家里,我们回家后,李丹拿出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长命锁给我,还给了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戒指给我的婆婆,她说这是她男朋友蒋伟良送的见面礼,还说蒋伟良约我们第二天去吃晚饭。第二天晚上,蒋伟良开着一辆宝马车来接我们去格兰云天大酒店吃晚饭。在吃饭的时候,蒋伟良向我的公公婆婆提出要和李丹在今年的5月1日结婚,我的公公婆婆当时同意了这门婚事,李丹也同意了。蒋伟良见我们家人都同意了这门婚事很开心,还说要给李丹和我公公买车,他说我们家的车档次太低了”。蒋伟良要求李丹返还的财物有:奥迪A7汽车一台(包括购置、保险等全部凭证)、欧米茄手表一块、钻戒一个、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即手镯)4条、黄金戒指3个、黄金长命锁一把、耳钉一副、LV包5个、价值11万服饰、价值1.5元烟酒、现金12万元。李丹在第一次、第四次公安讯问笔录中认可蒋伟良给其买了一辆黑色的奥迪A7车,是在长沙恒信奥迪4S店花七十二万元购买的;欧米茄的女士手表是在长沙友谊商城欧米茄专卖店花二十万购买的;一克拉钻戒是在长沙友谊商城周大福金器店花十七万购买的;然后还买了两条黄金项链、三个黄金戒指、四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长命锁、但不清楚这些黄金饰品的价钱,黄金项链李丹及其母亲一人一条,黄金戒指李丹拿了两个,蒋伟良送给李丹父亲一个,黄金手链李丹拿了三条细的,另外一条粗的蒋伟良送给了李丹母亲,黄金长命锁蒋伟良送给了李丹的侄子。另外蒋伟良还给李丹及李丹家人买了很多衣服,但不知道具体价值,蒋伟良还买了四个LV的钱包和一个LV的提包,李丹拿了两个,李丹父母一人一个,李丹哥哥没有要,放在李丹处。蒋伟良去李丹家的时候还提了烟酒,并给过李丹十二万元。另查明,蒋伟良蒋伟良已经在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领取欧米茄手表一块(金属表带,表盘背后有8521字样,表盘周围镶钻)、戒指一枚(白色金属指环镶嵌钻石一枚,周大福牌,证书编号80FU20000103)、黄金项链二条(珠子状磨砂表面一条、陪花状黄金吊坠一条)、黄金戒指二枚(2013年5月27日、2013年6月20日在公安机关分别领取一枚)、黄金手镯(即手链)4个(3个圆环状、1个圆环带状)。原审法院根据蒋伟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在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处的奥迪A7车(车架号为WAUSGC4G6CN117762,户主为李丹)一台,并将该车辆继续交由公安机关保管。蒋伟良在诉讼中主张要求李丹在返还奥迪A7车辆(包括购置、保险等全部凭证)的同时,还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明确表示要求撤销与李丹的赠与合同,李丹返还财物。原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后案由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李丹交往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双方之间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李丹是否应当返还财物。一、对双方交往真实意思的认定。民事行为受意思支配,也体现主体意思的内容。判断双方交往真实意思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相关民事行为的特征并结合主观意愿的表达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本案中,蒋伟良在与李丹相识后的较短时间内给付蒋伟良十二万现金,给李丹购买价值不菲的物品,尤其是钻戒、欧米茄情侣手表等物品在婚姻生活观念中具有代表确立婚姻生活的特殊含义,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上看,蒋伟良给李丹购买的物品价值较大,应有别于一般男女朋友赠送礼物的情况。蒋伟良主动要求将其之间的关系告知李丹父母,并通过赠送礼物和宴请李丹父母及其他亲友的方式,希望争得李丹家人同意,李丹的哥哥李炎、嫂子钱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表明了李丹家人同意其交往,并谈及到了结婚的具体日期。蒋伟良诉称多次确认李丹是否愿意与其结婚,并在此前提下才给其赠送贵重物品,李丹也在2013年5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陈述“我记得是在2013年3月底,蒋伟良带我去长沙买钻戒的时候他提出来的,蒋要我做他的老婆,我当时就答应了,然后蒋就给我买了一个十七万多元的钻戒,后面在4月7日的时候,蒋伟良带我去君山玩的时候,讲在去的路上又问了我是不是愿意跟他结婚,我当时也答应了他”,虽然李丹提出其是在被连续关押了55个小时,空调对着吹,不知笔录内容的情况下签的讯问笔录,李丹在前后几次讯问笔录中陈述不一致,郭某与蒋伟良有利害关系的主张,但李丹并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郭某的证言内容与李丹的有关陈述相印证,根据自认原则,李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陈述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可以认定蒋伟良与李丹交往的真实意思是希望与李丹形成婚姻关系。根据李丹于2013年5月26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我从郭某那里知道蒋伟良很有钱,郭某和蒋伟良谈爱的时候,蒋伟良送了二、三百万元钱的东西给她,后面蒋伟良想我做他的女朋友,我也想从蒋伟良那里搞点东西,所以我就答应和蒋伟良谈爱,之后蒋伟良提出要和我结婚的时候,我也答应了,目的也就是让他给我卖东西”、“我并不是真的愿意跟蒋伟良结婚,毕竟蒋的年纪跟我差太多了,比我父亲都大,我不可能跟蒋结婚”、“因为我跟蒋伟良谈爱就是冲着他的钱去,因为我自己是没有能力购买这么东西的,我就是想假装答应跟蒋结婚,然后让他给我来买单,蒋伟良也是见我答应跟他结婚后,才会同意给我买这么多东西的”、“因为蒋伟良总是逼着我跟他结婚,我不可能答应跟他结婚的,所以后面我没有办法,也只好找由头让他跟我分手”、“我就是以我要去香港旅游,蒋答应给我十万元,但后面只给了我五万元,没有郭某在他心里的地位高为由,假装生气,然后不接蒋的电话,也不跟蒋见面,让蒋自己提出要跟我分手的”,结合蒋伟良的陈述以及郭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内容,可以认定李丹答应与蒋伟良结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结婚的名义,让蒋伟良为其创造物质条件。二、双方之间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李丹是否应当返还财物。蒋伟良在李丹答应与其结婚的情况下,向李丹赠送大量财物,双方之间形成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合同关系,但李丹假意同意结婚,故意隐瞒不愿与其结婚的真实想法,诱使蒋伟良信以为真,并接受蒋伟良赠送的大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李丹假意同意结婚,使得蒋伟良产生错误判断,赠送李丹大量财物,违背其真实意思,蒋伟良在诉讼中提出撤销该赠与合同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李丹理应返还欧米茄手表一块、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二枚、黄金手镯四个、现金十二万元,以及仍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奥迪A7车一台(包括返还购置、保险等凭证),故对蒋伟良提出的要求李丹返还奥迪A7车一台(包括返还购置、保险等凭证)、欧米茄手表一块、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二枚、黄金手镯四个、现金十二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之间正常的往来以及部分物品系赠送给李丹家人的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蒋伟良主张的其他剩余物品,即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长寿锁一把、LV牌的包五个、服饰、烟酒,李丹无须返还,故对蒋伟良提出的要求李丹返还剩余物品,即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长寿锁一把、LV牌的包五个、服饰、烟酒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蒋伟良在诉讼中主张蒋伟良应返还耳钉一副,由于李丹并未认可,蒋伟良并无证据证实,故对蒋伟良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奥迪A7车登记在李丹名下,李丹在返还车辆的同时也应当具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对蒋伟良提出的要求李丹协助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的主张,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李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蒋伟良车架号为WAUSGC4G6CN117762的奥迪A7车一台(包括返还购置、保险等凭证以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欧米茄手表一块、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二枚、黄金手镯四个、现金十二万元(其中欧米茄手表一块、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二枚、黄金手镯四个已返还)。案件受理费18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40元,由李丹负担。上诉人蒋伟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蒋伟良有权撤销赠与行为,那么对于所赠与的全部财物应当全部返还。李丹针对蒋伟良的上诉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上诉状中的陈述意见一致。上诉人李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及欺诈行为错误。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蒋伟良针对李丹的上诉答辩称,1、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蒋伟良赠送大量财物是以李丹同意与其结婚为前提,李丹隐瞒真实意思骗取财物。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期间,上诉人李丹向本院提交了蒋伟良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蒋伟良跟李丹在交往期间谎称了年龄。蒋伟良发表质证意见为,该份证据并非二审新的证据,且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另男女之间交往不以年龄为必须条件,该份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根据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诉人李丹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故该份证据并非二审新的证据,且无法证明其目的,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上诉人蒋伟良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表现为赠与行为,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有一定的区别,该赠与行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在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所购买的衣物、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且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在双方分手后不应当再主张予以返还。而对于赠送的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蒋伟良与李丹自相识恋爱至双方分手,在较为短暂的时间内,蒋伟良向李丹赠送了大量较为贵重的财物,而蒋伟良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赠送李丹大量财物,可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本案因蒋伟良与李丹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贵重财物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受赠人李丹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否则,赠与的贵重财物归李丹告所有,与蒋伟良当初赠与该数额较大财物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故对上诉人李丹认为其无须返还财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本案蒋伟良赠送的财物来看,蒋伟良送给李丹的奥迪A7汽车一台(包括购置、保险等全部凭证)、欧米茄手表一块、钻戒一个、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即手镯)4条、黄金戒指2个、现金12万元等财物较为贵重,且系蒋伟良为达成结婚目的而为赠与行为,李丹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正常恋爱交往需要及部分物品系赠送给李丹家人的情况下,酌情认定蒋伟良要求主张的其他物品无须返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故对上诉人蒋伟良要求返还其余财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李丹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因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0元,由上诉人李丹负担18840元,由上诉人蒋伟良负担3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万大洋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毛宇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