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秦某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傅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本案诉讼中,因证据原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