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李一林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李一林,翟庆云,付文华,王德华,贠五星,苏运香,闫豫梅,苏廷柱,李新花,洪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70-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被执行人李一林,女。被执行人翟庆云,男。被执行人付文华,男。被执行人王德华,男。被执行人贠五星,男。被执行人苏运香,女。被执行人闫豫梅,女。被执行人苏廷柱,男。被执行人李新花,女。被执行人洪永琴,女。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1)安飞证经字第1722号公证书,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