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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3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陈志根、胡珍儿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陈志根,胡珍儿,陈志浩,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3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林洪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611091131),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珍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10211229),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志浩(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004081171),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志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5111194),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陈志根、胡珍儿、陈志浩、陈志杰(2014)甬慈商特字第179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依法拍卖了陈志杰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325-327号(中城家苑)商业房地产、胡珍儿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303号(中城家苑)商业、住宅房地产、陈志浩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313号(中城家苑���商业房地产、陈志杰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中和路31-33号(中城家苑)房地产、陈志根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新兴东街43弄5-9号(瑞和名苑)商业、住宅房地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已受偿3152510元,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以房抵债受偿1012160元。现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