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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与霍建峰 刘瑞峰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霍建峰,刘瑞锋,邢台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被告霍建峰,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刘瑞锋,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邢台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原告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建峰、刘瑞锋、邢台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建峰、刘瑞锋、邢台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建峰、刘瑞锋、邢台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代理审判员  林圆圆人民陪审员  罗明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