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天斌,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以已与被告米某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米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2.50元,减半收取466.25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姚成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