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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天斌,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以已与被告米某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米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2.50元,减半收取466.25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姚成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