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霍金溪与辛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金溪,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霍金溪。被执行人辛娟。申请执行人霍金溪与被执行人辛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房产及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