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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4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被执行人:杨军(又名杨钧.李建民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256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