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峰、董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峰,董娟,李官政,王焕光,王相坤,李作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告段峰,农民。被告董娟,农民。被告李官政,农民。被告王焕光,农民。被告王相坤,农民。被告李作平,农民。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峰、董娟、李官政、王焕光、王相坤、李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4元,减半收取3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加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