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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际贸易有限公司,黄镜卓,张金淦,曾仲豪,黄细章,莫少珍,黄旺群,曾银枝,吴少桃,吴灿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杨式钗,行长。诉讼代理人杨浩新,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细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镜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曾仲豪。被告黄镜卓,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金淦,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曾仲豪,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黄细章,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莫少珍,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旺群,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曾银枝,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吴少桃,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灿辉,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际贸易有限公司、黄镜卓、张金淦、曾仲豪、黄细章、莫少珍、黄旺群、曾银枝、吴少桃、吴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依照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日期缴纳受理费。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邬青山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