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大荔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周至县终南镇。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终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