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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宗强与孔祥朋买卖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强,孔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90-2号申请执行人孙宗强,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孔祥朋,男,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宗强与被执行人孔祥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