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马珂、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马珂,杜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6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代表人刘从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庆杰,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珂,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杜锋,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珂,系被告杜锋之妻。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3月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马珂、杜锋,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马珂、杜锋归还原告贷款余额395000元、积欠利息2328.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及2015年1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珂、杜锋承担本案律师费22266元;(三)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杜锋名下位于荥阳市××路南段西侧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授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珂、杜锋于2015年4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贷款本金39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为2328.43元,2015年1月14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及律师费22266元。二、如被告马珂、杜锋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有权立即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对被告杜锋抵押的位于荥阳市××路南段西侧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7594元,减半收取3797元,由被告马珂、杜锋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尚洛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