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夏熔、夏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夏熔,夏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星公寓4幢197-5号。法定代表人:高玉珍,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亚超,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熔。被告:夏天。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夏熔、夏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