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漳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家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富民,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022元,由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聪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