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非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非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申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某、王某计划生育一案,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桐计生征字(2014)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某、王某未按征收决定履行义务(仅履行10000元),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杭桐行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赵某、王某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291.5元、执行费12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某、王某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去向及被执行人赵某、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某、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赵某、王某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3月23日,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案款15291.5元。执行费129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交纳。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1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