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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X与被告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田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吕X,男。被告田X,女。原告吕X与被告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