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骆长伦与周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长伦,周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82-2号原告骆长伦,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保安,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袁,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豪,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长伦诉被告周豪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长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长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骆长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长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交纳750元,由原告骆长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晓菲人民陪审员 潘明莹人民陪审员 游绍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