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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鹏杰。委托代理人:高世维,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贵,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忠定。委托代理人:邬辉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黎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已返还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东合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