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和平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审被告张秀勇、王新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和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张秀勇,王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和平,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吕远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宣芳,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审被告张秀勇,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审被告王新平,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审被告张秀勇、王新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张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和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张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师茂庆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