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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和平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审被告张秀勇、王新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和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张秀勇,王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和平,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吕远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宣芳,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审被告张秀勇,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审被告王新平,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原审被告张秀勇、王新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张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和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张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师茂庆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澍 百度搜索“”